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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高梅官网正网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5 16:37浏览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在公司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7日以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公司全体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宏满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和1名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外,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21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309,7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79%。

  同意票3票,无反对和弃权票。公司董事何宏满先生、汝添乐先生、章绍毅先生、陆震虹女士、张军先生、段金朝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03元/股调整为2.77元/股。

  同意票3票,无反对和弃权票。公司董事何宏满先生、汝添乐先生、章绍毅先生、陆震虹女士、张军先生、段金朝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因1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和1名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3,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公司股份,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同意票3票,无反对和弃权票。公司董事何宏满先生、汝添乐先生、章绍毅先生、陆震虹女士、张军先生、段金朝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另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鉴于1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以及1名激励对象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3,0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定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事项详见本次会议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十七次监事会于2024年10月9日在公司办公楼第二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短信或电线日向全体监事发出。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月娥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一、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1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手续,共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8,309,700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本事项决议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经审核,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由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63,000股。本事项决议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8,309,7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7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经公司第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和第九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共219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8,309,7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2年8月13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

  2、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工作平台和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记录和反馈。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2-033)。

  3、2022年8月3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2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6)。

  4、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以2022年9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3名激励对象授予199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3元/股。

  5、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毕,新增股份19,970,000股,于2022年10月12日上市。

  6、2023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十三次董事会、第九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见《公司第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公司第九届十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7、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证天通(2023)验字2112001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12月27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32,111,230股减少至332,026,230股。

  8、2024年10月9日美高梅官网正网,公司召开第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第九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见《公司第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公司第九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说明

  根据《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起为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3次解除限售: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9月23日,上市日期为2022年10月12日,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4年10月12日起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

  1、由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该离职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000股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将其当期获授的21,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故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21人调整为219人,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8,309,700股。

  2、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第九条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向激励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由4.03元/股调整为2.77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注:1、上述激励对象认购股数的变动系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致。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1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手续,共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8,309,700股。

  七、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在公司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和1位因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而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2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3,000股。

  1、2022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2年8月13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

  2、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工作平台和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记录和反馈。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2-033)。

  3、2022年8月3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2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6)。

  4、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均同意以2022年9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3名激励对象授予199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3元/股。

  5、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毕,新增股份19,970,000股,于2022年10月12日上市。

  6、2023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十三次董事会、第九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见《公司第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公司第九届十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7、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证天通(2023)验字2112001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12月27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32,111,230股减少至332,026,230股。

  8、2024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第九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见《公司第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公司第九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由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该离职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该2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3,000股限制性股票。

  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由4.03元/股调整为2.77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63,000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的回购款项为:2.77*63,000+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77,127.65元,上述回购款项全部来自于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经审核,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由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63,000股。本事项决议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3、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在公司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2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2年8月13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

  2、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工作平台和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记录和反馈。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2-033)。

  3、2022年8月3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2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6)。

  4、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以2022年9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3名激励对象授予199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3元/股。

  5、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毕,新增股份19,970,000股,于2022年10月12日上市。

  6、2023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十三次董事会、第九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见《公司第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公司第九届十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7、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证天通(2023)验字2112001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12月27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32,111,230股减少至332,026,230股。

  8、2024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十九次董事会、第九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见《公司第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公司第九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的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五章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如下方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带来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03元/股调整为2.77元/股。

  本次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决定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03元/股调整为2.77元/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本事项决议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3、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原因和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资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公司第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23日。

  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详见附件1: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3、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需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登记地点: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证券部。

  1、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将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详见附件2: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二)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请携带登记手续所需证件的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

  兹委托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通知所列议题按照以下授权行使表决权: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法人股东应加盖单位印章):

  1.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2.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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